来源:甘肃日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向高水平高质量迈进,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立足发挥市州比较优势和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到2035年,建立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到本世纪中叶,建立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二、建立区域战略统筹机制
(一)统筹实施国家重大区域战略。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抢占文化、枢纽、技术、信息、生态“五个制高点”,加快推进以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和欧亚路桥综合运输通道为主骨架的重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重要节点城镇、空港陆港、开发区等平台支撑能力,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拓展全省经济增长新空间。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创新发展,加快提升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培育壮大绿色生态产业体系,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强化与成渝经济区合作,加快完善以快速交通物流和产业集聚为主的基础设施,加强文化旅游和循环农业等生态产业协作,促进我省与长江中下游地区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产业分工协作、市场共建共享。
(二)促进省内外协同发展。以提升辐射带动能力为核心,加快培育打造新的区域增长点增长极增长带。支持兰州新区及省内国家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等加强与发达地区交流,协调推进以加快资本集聚、市场开拓、技术研发为重点的跨区域合作,提升重点区域、重点领域核心竞争力。统筹省内区域联动发展,推动构建西陇海兰新经济带、中部经济增长带、陇东南经济增长带,支撑全省经济持续增长。鼓励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丝绸之路信息港等平台大胆创新,在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长效普惠、精准有效的差别化支持机制,打赢脱贫攻坚战。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导管控,有序布局开发建设活动,加快大敦煌文化旅游圈、榆中生态创新城、天水先进制造基地、陇东能源基地建设,引导白银、玉门、红古等资源枯竭、产业衰退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探索转型发展之路,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三、健全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
(三)促进城乡区域间要素自由流动。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全面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打破劳动力流动壁垒,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适时开展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进一步完善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引导科技资源按照市场需求优化空间配置,促进创新要素充分流动。
(四)积极参与和推动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积极对接周边省区,组团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探索构建规划制度统一、发展模式共推、区域市场联动的区域市场一体化发展新机制。
(五)完善区域交易平台和制度。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探索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建立健全用水权、碳排放权、用能权初始分配与交易制度,探索建立生态保护地区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用能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资本跨区域有序自由流动。
四、深化区域合作机制
(六)积极参与和促进区域合作互动。探索建立区域合作会晤机制,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发展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和产业协作平台。推进兰州—西宁城市群、关中平原城市群建设,强化城市间产业分工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境治理等协调联动,优化区域中心城市与周边小城镇协调发展格局。探索建立城市群协调治理模式。
(七)拓展流域上下游合作发展新路径。主动加强与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内陆河流域省区市经济合作,促进流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严格流域环境准入标准,加强流域生态环境共建共治,推进流域产业有序转移和优化升级,推进上下游地区协调发展。
(八)加强省际交界地区合作。积极探索与毗邻省区合作开放新模式。健全省际会商机制和跨省区城市间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与广西、贵州、重庆等省区市共同推进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支持陇东南地区对接融入成渝经济区。加强与宁夏沿黄经济区在扶贫开发、能源利用等方面合作。推进河西走廊与乌(乌鲁木齐)昌(昌吉)经济区合作。支持酒嘉、金武、张掖与哈密、蒙西共建资源型经济合作区。以交通、旅游、扶贫、生态为重点,加强陕甘宁革命老区间的区域合作。积极推进川甘青交界地区文化旅游、交通物流等合作开发。
(九)积极开展国际区域合作。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充分发挥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中国(甘肃)中医药产业博览会、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等展会平台作用,促进经济文化交流。依托“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中心城市、产业集聚区和我国在重点国别建立的境外经贸合作区等平台,发挥我省比较优势,积极探索有利于深化开放开发的新模式、新路径,促进经贸合作。
五、优化落实区域互助机制
(十)深入实施东西部扶贫协作。深化同天津、厦门、福州、青岛等东部协作地区的交流合作,深入挖掘协作双方在产业发展、技术人才交流等方面的结合点,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落实东西部扶贫协作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携手奔小康”行动并向贫困村延伸。稳定结对关系,积极组织企业、学校、医院对接,争取加大援助资金规模,促进帮扶项目落地见效。
(十一)深入开展对口支援。深化与天津市经济技术和人才交流,推进我省藏区公共事业发展,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深入推进省内10个市州、11家省属国有企业对口支援藏区9县市和肃南县帮扶工作,促进援受双方共同发展。
(十二)创新开展对口协作(合作)。积极构建政府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对口协作(合作)体系,引导双方对口企业、社会公益组织、高校社团等建立友好关系,开展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医疗服务、技能培训等社会协作服务活动。
六、建立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
(十三)探索完善多元化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主动对接黄河、长江、内陆河下游省区,探索开展跨省生态补偿试点。加快推进全省流域现状调查,合理界定和配置生态环境权利,支持市州在黄河干流、黑河、泾河等水系开展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合作。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全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探索与其他省区开展用能权交易。
(十四)构建安全稳定的粮食贸易关系。支持省内企业到省外粮食主产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鼓励省外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我省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对“引粮入甘”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和信用贷款,完善省际间粮食贸易。依托兰州新区进口粮食指定口岸,加强国际贸易往来,优化省级储备粮品质结构。
(十五)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围绕石油、天然气、水能、风能、太阳能等重要资源,加快完善有利于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支持输出地,通过共建园区等方式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
七、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
(十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推动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制定和调整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对困难地区部分共同财政事权,实行阶段性差别化分担机制。调整完善转移支付体系,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十七)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统筹层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加快完善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级。巩固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在安排义务教育扶贫专项资金时对深度贫困地区和“两州一县”给予倾斜。
(十八)推动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衔接。加快建立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跨城乡区域流转衔接制度,制定跨省转移接续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强化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统筹合作。加大向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财政投入和资源配置支持力度,推动城市优质资源向农村辐射。
八、创新区域政策调控机制
(十九)落实差别化的区域政策。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培育区域发展新动能。全力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藏区、临夏州、定西市、陇南市、庆阳市及兰州新区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跟踪做好西部地区产业指导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落实好国家对西部地区优势产业和适宜产业的相关政策。保障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对边境和特殊困难地区实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倾斜。支持市州根据发展需要,制定吸引人才的区域性政策。
(二十)建立区域均衡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坚持财力向下倾斜,加大对市县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范转移支付资金测算分配,提高资金配置科学性合理性。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保持省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逐步理顺省与市县收入划分,增强区域协调发展经费保障能力。
(二十一)建立健全区域政策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联动机制。加强区域政策与财政、货币、投资等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宏观调控政策精准落地。对因客观原因造成经济增速放缓的地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持区域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强化金融监管合作和风险联防联控,推动落实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九、健全区域发展保障机制
(二十二)规范区域规划编制管理。完善区域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程序,做好规划衔接。实行区域规划编制审批计划管理制度,健全区域规划实施机制,加强中期评估和后评估,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管理严格、指导有力的区域规划体系。
(二十三)建立区域发展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社会智库等多方参与、互为补充的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为区域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参考。建立区域发展风险识别和预警预案制度,防范和妥善应对区域发展风险。
(二十四)完善区域协调发展制度体系。积极研究制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地方法规和制度体系,明确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重点、各级各部门责任义务,并引导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